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自103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3)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補領國民身分證: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申請人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
(3)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三)換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本人或受委託人。但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情形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3.應提憑證件:
(1)本人之舊證。
(2)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本人親自申請換領或有戶籍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者,得免繳交相片。
(3)委託他人辦理者,並應檢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