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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國人甲女民國82年與韓國籍乙先生結婚,85年生長女丙,90年生次女丁,甲86年喪失我國國籍註銷戶籍,98年3月回復我國國籍設戶籍,丙、丁是否具我國國籍,戶籍如何辦理。
法令解析:
一、國籍法第2條略以: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二、國籍法第4條第2項略以: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亦得申請歸化。
三、國籍法第15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四、國籍法第16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案例處理:
一、 甲適用國籍法第15條回復國籍。
二、 丙具中華民國國籍初設戶籍登記
三、 丁適用國籍法第4條第2項辦理歸化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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