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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甘女士92年2月與國人吳君結婚,吳君戶籍資料登載之配偶英文姓名為「名字+父姓」。
二、甘女士98年4月申辦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俾返泰國放棄其本國國籍,依泰國用名之習慣
外僑居留證、護照之英文姓名為「名字+夫姓」,故國人吳君戶籍資料之配偶英文姓名因結婚冠夫姓
變更為「名字+夫姓」以正確其英文姓名。
三、甘女士今辦理歸化我國國籍所持之放棄泰國籍證明書登載之英文姓名為「名字+夫姓或父姓」。
案件處理:
一、依規定甘女士歸化國籍申請書之英文姓名應比照其喪失原屬國籍證明書之英文姓名,登載為「名字+夫姓或父姓」。
二、國人吳君戶籍資料之配偶英文姓名應補註記「配偶○○○喪失其本國國籍時英文姓名○○○(名字+夫姓或父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
三、因甘女士持回泰國喪失國籍之準歸化國籍證明,為98年由高雄縣政府核發,今申辦之歸化國籍案,須要加附辦理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之「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及「具歸化國籍之基本常識及語言能力證明」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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