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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朱女士與夫在台皆設有戶籍,長子民國78年於美國出生持有美國護照,申請長子回台設戶籍。
適用法令:
一、按國籍法第2條規定其長子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長子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
三、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長子在台灣居住一定期間得申請定居。
本案處理程序:
一、 請其長子在台灣駐美國辦事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以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台灣。
二、 持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第3條規定應備文件,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 一年後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再以臺灣地區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申辦設籍。
四、 其子應有兵役問題,詳情請洽兵役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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