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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張小姐民國94年3月喪失我國國籍取得新加坡國籍,同月廢止戶籍登記,民國96年在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國人結婚,今年5月在臺灣生下一子,向本所詢問如何辦理小孩隨其回復我國國籍。
案例分析:
因小孩出生時父母皆為外國人,不得以回復國籍辦理,應先辦理小孩外僑居留證:
一、 受理機關: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二、 辦理期限:出生30日內。
三、 應備證明文件:
1. 出生證明書。
2. 護照(於新加坡駐台北辦事處辦理)。
3. 相片(比照身分證規格)。
4. 法定代理人外僑居留證及護照。
5. 規費1000元。
四、 母辦理回復國籍。
五、 小孩以國籍法第4條第2項辦理歸化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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