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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小姐民國943月喪失我國國籍取得新加坡國籍,同月廢止戶籍登記,民國96年在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國人結婚,今年5月在臺灣生下一子,向本所詢問如何辦理小孩隨其回復我國國籍。

案例分析:

因小孩出生時父母皆為外國人,不得以回復國籍辦理,應先辦理小孩外僑居留證:

一、         受理機關: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二、         辦理期限:出生30日內。

三、         應備證明文件:

1.      出生證明書。

2.      護照(於新加坡駐台北辦事處辦理)。

3.      相片(比照身分證規格)。

4.      法定代理人外僑居留證及護照。

5.      規費1000元。

四、         母辦理回復國籍。

五、         小孩以國籍法第4條第2項辦理歸化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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