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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籍人士與台灣地區男子結婚取得身分證,其滿20歲女兒可否依親母親取得定居在台設戶籍或於來台探親時辦理結婚登記。
法令解析:
一、兩岸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在大陸地區出生並繼續居住之人民,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為大陸地區人民。(張小姐為大陸人士)。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5 款:為臺灣地區人民之20歲以下親生子女,得許可在台長期居留(張小姐已成年資格不符)。
三、兩岸關係條例第16條: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但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張小姐已成年資格不符)。
四、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5目: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五、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基會)驗證。
案例分析:
依上揭規定:
一、張小姐不得因依親母親在台定居設籍。
二、張小姐不得於在台探親時與許君辦理結婚登記。三、張小姐與許君須在大陸結婚通過面談,且結婚證明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及海基會驗證後在戶政事務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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