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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劉君夫妻有臺灣戶籍,洽詢如何辦理其在美國出生已成年二子回國設戶籍。
法令分析:
一、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
其子具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
年齡在20歲以上者,得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規定: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1年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得
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證,經移民署許可定居者,可持憑定居證至戶政事務所設立戶籍。
注意事項:
一、移民法第12條規定: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憑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持憑外國護照出國,不得申請居留。
所以本案請其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及臨人字入國許可,持憑入境後,
再向移民署各直轄市或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證。
二、臺灣目前採徵兵制,其在設籍後可能面臨兵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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