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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040427273 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修正第3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換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四、提供過世親屬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者,免收規費。

〔立法理由〕
民眾為辦理喪事,倘無過世親屬之相片作為遺照使用時,在兼顧便民服務及資訊安全下,戶政事務所可利用戶政工作站電腦,將過世親屬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檔燒錄至全新光碟片,提供給民眾使用,爰新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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