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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自9月1號起實施

此次修正係將原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縮小利害關係人範圍為僅限當事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第5款則限定寄居人口不在利害關係人之列。修正後之規定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也就是說
自104年9月1日起
直系姻親(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媳婦、女婿)及旁系血親(兄弟姊妹、伯叔舅姑姨),不能互相申請戶籍謄本,若需申請,應檢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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