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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眾因出境辦理遷出登記而喪失國保加保資格者,以戶籍之遷出登記日期為基準。

2.因初設戶籍登記而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之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初設戶籍登記之日起算。

3.被保險人死亡或死亡宣告者,其保險效力於死亡之當日終止。

國民年金相關規定請見勞工保險局網站http://www.bl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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