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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鳳山區發放生育津貼及育兒補助實施要點
※發放對象
1.新生兒於99年12月25日起出生,父或母設籍高雄市〈含原高雄縣設籍時間〉1年以上且完成出生登記者。
2.未婚婦女設籍高雄市滿1年以上者。
3.新生兒已經生父認領者,父或母設籍高雄市1年以上者。
※發放地點
新生兒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申報期限
申請生育津貼需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申請,逾期不受理。(備註:新生兒出生登記需於出生後60日內辦理登記)
※津貼金額
第1、2胎每胎6,000元;第3胎以上(含第3胎)每胎10,000元;第3胎以上另可申請育兒補助,1歲以前每月3,000元,並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六百五十九元健康保險費自付額為限。
※申請育兒津貼應攜帶證件
新生兒父或母身分證、印章,若委託代理需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備註:若申辦新生兒出生登記另需攜帶出生證明書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詳細申辦須知請參閱本所網頁http://www.fong1-house.gov.tw/item02/sub02_item01_01.aspx)
※申請生育津貼詳細細節另可參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網頁http://w5.kcg.gov.tw/socbu/08service/ser05.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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