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國人甲與菲律賓籍乙女結婚,甲於民國67年喪失我國國籍取得菲律賓籍,民國68年長子丙出生,民國83年次子丁出生,民國100年長子丙與國人結婚,諮詢如何辦理甲、乙、丙、丁變更國籍設戶籍。
二、法令解析:
(一)國籍法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1、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2、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3、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4、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二)國籍法第4條略以…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1、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2、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3、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4、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亦得申請歸化。
(三)國籍法第11條第2項略以: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國籍法第15條第1項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
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五)國籍法第16條略以: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三、處理情形:
依民國89年2月9日修正之國籍法
(一)甲:適用國籍法第15條第1項申請回復國籍。
(二)乙:待甲回復國籍在台設有戶籍後,適用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我國籍。
(三)丙:出生時父非我國人,且民國68年出生亦不得適用國籍法第2條第2 項,因民國100年與國人結婚可適用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我國籍。
(四)丁:因出生時父已喪失我國國籍,非適用國籍法第11條第2項隨同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故無第16條隨同父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適用,應適用第4條第2項未成年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申請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