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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我國國籍者,如何辦理回復我國國籍、結婚登記及小孩出生登記。

 

李小姐民國943月喪失我國國籍取得新加坡國籍,同月廢止戶籍登記,民國96年在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國人結婚,今年1月回臺灣居住並生下一子,向本所詢問如何辦理回復我國國籍、結婚登記及小孩出生登記。

 

案例分析: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回復國籍須提憑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辦理,李小姐非以回復國籍簽證回國,不得辦理外僑居留證,故請其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出境(或委託)向新加坡政府申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上揭證件及結婚證明文件在臺灣駐新加坡辦事處譯成中文並驗證,並申請回復國籍之居留簽證。

三、入台15日內向居住地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辦外僑居留證。

四、於外交部複驗結婚證明文件、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五、向本所辦理回復國籍手續。

六、憑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境許可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登記、結婚登記並補註長子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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