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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梁女士全家人於93年10月喪失國籍,夫鄭先生97年5月回復國籍,梁女士100年10月回復國籍,現申請長子回復國籍。
案例分析:
梁女士夫妻在台原設有戶籍,長子81年10月在日本出生,未回台申登出生設戶籍。
一、 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其子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因93年喪失國籍,需辦理回復國籍。
二、 其子81年10月在國外出生,未回台或通報戶所申登出生設戶籍,需憑定居證向戶政所初設籍。
三、 戶政所憑喪失國籍資料表廢止戶籍。
案例處理順序:
一、 提憑出生證明文件回國辦理定居證及初設戶籍登記。
二、 提相關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後辦理回復國籍手續。
三、 戶政所憑喪失國籍資料表廢止戶籍。
四、 戶所憑回復國籍證明註記回復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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