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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女士全家人於9310月喪失國籍,夫鄭先生975月回復國籍,梁女士10010月回復國籍,現申請長子回復國籍。

案例分析:

女士夫妻在台原設有戶籍,長子8110月在日本出生,未回台申登出生設戶籍。

一、         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其子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因93年喪失國籍,需辦理回復國籍。

二、         其子8110月在國外出生,未回台或通報戶所申登出生設戶籍,需憑定居證向戶政所初設籍。

三、         戶政所憑喪失國籍資料表廢止戶籍。

案例處理順序:

一、         提憑出生證明文件回國辦理定居證及初設戶籍登記。

二、         提相關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後辦理回復國籍手續。

三、         戶政所憑喪失國籍資料表廢止戶籍。

四、         戶所憑回復國籍證明註記回復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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