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柬埔寨國籍羅女士96年1月與國人許先生結婚未生育子女,98年許先生死亡,101年3月申辦歸化我國國籍。
法令解析:
一、國籍法第9條: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二、國籍法第3條第3款:
歸化國籍須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規定。
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略以:
歸化國籍應符合本法第3條3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等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收入,申請人得檢附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證
明書、雇主開立之載明薪資所得及聘僱期間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之。
四、內政部96.4.12台內戶字第09600533241號函:
1.說明三略以:對於96.3.31前已在國內合法居留之柬埔寨籍配偶申請歸化者,應先請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證其與
我國人婚姻真實性,如經查證渠等婚姻屬實者,得依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免予提憑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
2.說明四:至不具有我國國民配偶身分之柬埔寨籍人士,如欲申請歸化國籍者,仍須提憑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
五、內政部97.8.5台內戶字第0970124372號函:
1.說明二略以:按「研商柬埔寨籍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疑義事宜會議紀錄」柬埔寨籍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如係屬我國人之配偶身分者係指其居留事由為依親者,至非屬我國人之配偶身分於國內居留者,係指其居留事由為應聘、就學或受僱者。
2.說明四略以:柬埔寨籍人士因婚姻關係消滅,不再具國人之配偶身分,然其無法提憑喪失柬國國籍證明,確係因其婚姻所致,且外交部查復柬埔寨外交部就涉及我國人、事之案件不予翻譯認證,爰有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之適用,如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獨立撫養子女,得免提憑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
案例分析:
羅女士之夫許君98年死亡婚姻已不存在,應適用下列規定以自願歸化辦理:
一、本案洽詢內政部,頃向適用內政部96.4.12台內戶字第09600533241號函說明四,須提憑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辦理。
二、羅女士曾於99年出境回柬埔寨,應附原屬國家警察紀錄證明。
三、提憑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證明(例如薪資扣繳憑單或繳稅證明)
或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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