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越南籍郭女士放棄原屬國籍後,於辦理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離婚,且未具子女監護權,如何繼續留在臺灣。

案例分析:

女士7年前與國人黃先生結婚,婚後生育2子,993月申請取得準歸化國籍證明回越南放棄國籍,9911月取得放棄國籍證明書,於辦理歸化我國國籍手續前離婚,且未具子女監護權,郭女士已無越南國籍亦無中華民國國籍本案該如何處理。

法令解析:

一、        依入出國移民法第31條規定:居留原因消失,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二、        入出國及移民署99629日移署移外惠字第0990082559號書函規定: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接獲離婚通報後應限期請其離境。

三、        內政部94110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063號函爰用93629日台內戶字第0930064152號函:「比照大陸配偶在臺灣離婚後10日內復行在臺灣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無庸提具該外籍配偶之單身證明」。

案例處理:請其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        當事人尋下列途徑辦理回越南恢復國籍:

1.      儘速向越南國政府駐台北辦事處辦理恢復國籍手續以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2.      以恢復國籍中為由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居留期限展延。

3.      證件辦妥後出境回越南。

二、        與原配偶再登記結後辦理歸化國籍:

1.      10日內與黃先生携帶相關證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到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相關事宜後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歸化國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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