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武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俾設立戶籍。
◎案情分析:(察查相關資料)
一、武女士民國90年與國人劉君結婚育有1子1女。
二、民國89年4月第1次入境至今查有139筆入出境紀錄,入出境頻繁顯有疑義。
三、法務部刑案資料前科查註表登載:「因交通過失傷害案,確定判決不受理,結案情形:不受理報結」;再查民國99年3月高雄地檢99年偵字OOO號分案偵查,縮影編號OOOO:「99年6月因毒品防制條例罪,偵查結果:『不起訴』」。
四、查入出境紀錄其曾使用3本護照,但誤植為6個護照號碼,加上入出境頻繁造成入出境紀錄非常雜亂。
◎案例處理:
本所依國籍法第3、4條規定,針對渠「婚姻、品行、居留期間」等條件察證及協助更正相關資,輔導其辦理歸化我國國籍,處理結果如下:
一、輔導其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證明其在臺無犯罪紀錄。
二、察查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判決:交通過失傷害案不受理結案。
三、查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
四、移民署高雄市第二專勤隊查復:武女士育有二子女,夫劉君現在監服刑中;綜合研判「渠等婚姻關係目前尚查無具體事證足證雙方有可疑不法之情事」。
五、婚姻狀況查實:請其提憑夫劉君家書,郵政匯款收據證明婚姻正常。
六、協助更正入出境紀錄相關護照號碼埤利其辦理歸化我國國籍設立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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